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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条例
时间:2016-09-30   来源:教务处   点击:[ ]

校发【2016】373号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做好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奖励校级教学成果,其目的在于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积极参与教学改革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研究,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,从而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。

第三条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定,每4年一次。教学成果分学校、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,自下而上评选,逐级评定。

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原则上设一等奖、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。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。

第五条 教学成果,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,对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具有独创性、新颖性、实用性,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、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,包括:

(一)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,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,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,开展课程、教材、实习、实验、基地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研究,坚持教书育人,探索教育教学规律,更新教学内容,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;

(二)根据教育目的、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,在组织教学工作,推动教学改革,开展教学评估,加强专业(学科)、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,促进产学研相结合,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;

(三)结合教育,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,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,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。

第六条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基本条件:

(一)符合教学成果的内涵;

(二)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;

(三)在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;

(四)原则上应为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立项并通过验收的教学研究项目(课题)的成果。

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定的成果,通过申报和评审,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。

第八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时,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不得超过7人,鼓励和提出跨学院、跨学校联合申报教学成果。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:

(一)品行端正并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,为人师表;

(二)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、论证和实施,并做出重要贡献。

第九条校级教学成果的申请,由成果持有人(或集体)提出申请,填写《教学成果奖申请书》一式三份,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、论文(限公开发表的)和其他佐证材料,经学院(中心)推荐,报学校教务处。

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,申请者需要在评审会上汇报并答辩。评委会根据成果的基本内容、理论水平、实践效果、推广价值等情况评审,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校级三个等级的奖项。省级教学成果的申报在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中推荐。

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产生后,由学校限期公示,任何部门或个人若有异议,可于公布之日起7日之内据实名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。

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两方面。奖金由学校颁发,同时学校下发文件广泛宣传获奖成果。学校对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实行配套的物质奖励,奖励额度按照学校教学类成果奖励有关标准执行。

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。

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记入完成人个人档案,作为考核、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吉林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条例》(校发〔2001〕77号)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吉林大学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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